中央健保署115年例行辦理第二類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


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,保險對象應以適法身份投保及覈實申報投保金額。
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,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13年度投保金額比對,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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